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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通告
2009-08-11 10:16  文章来源:巫溪县贸易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,保护酒类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和《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》:对从事酒类批发、零售、餐饮(包括宾馆、酒店、饭店、餐厅、食堂内设柜台和吧台等)、娱乐场所(包括歌舞厅、夜总会、酒吧、水吧等)的单位和个人,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酒类溯源两个制度,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
一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规定
酒类批发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,按属地管理原则,向登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;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,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。违者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,可视其情节轻重,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,并可向社会公告。

二、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规定
酒类经营者(供货方)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(以下简称《随附单》,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。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,保留3年。《随附单》附随酒类流通的全过程,单随货走,单货相符,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。违者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,责令改正,并可向社会公布;拒不改正的,可视情节轻重,处5000元以下罚款,并向社会公告。

三、办理备案登记程序
(一)提交登记材料:1、按规定要求填写的《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;2、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、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、卫生许可证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。
(二)向县贸易局市场行业管理科(镇泉工商大楼二楼)递交上述材料。
(三)《随附单》直接凭“备案登记证”到县贸易局购买。
联系电话:51522169、51522862
提交资料经审查无误后予以发放备案登记证。

              巫溪县贸易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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